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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汛期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2015/08/17 13:43
【摘要】:
渝农发〔2015〕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我市正处于汛期,为贯彻落实《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相关水域汛期渔业安全工作的通知》(农长(渔政)便〔2015〕9号)要求和市政府7月10日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汛期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秩序,维护暑期汛期、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和国庆节等重要期间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汛期历来是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和多发期,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深刻汲取近期其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泥石流、雷电等自然灾害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不利影响,切实把汛期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做好强降水、洪涝等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认真落实汛期安全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汛期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层层“一对一”的安全监管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和船主,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岗、到人,形成上下贯通的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
三、全力做好汛期应急准备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渔业船舶防洪应急准备,适时组织开展渔业船舶防洪安全检查行动,全面排查渔业船舶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渔业船舶防洪避险措施,完善和提高渔船集中停泊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条件,因地制宜地设定临时性锚地和防洪防风避险设施,确保渔业船舶安全防洪度汛。要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业安全通讯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防洪抢险救灾能力;要加强渔业船员培训工作,大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渔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认真落实应急救援措施,搞好应急演练,提高渔民防洪自救能力;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之间的联系,采取广播宣传、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汛期、恶劣天气信息和水位变化情况告知渔民群众,并督促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四、切实加强安全检查和督导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汛期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特别要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重处渔业船舶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以及超航区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者超职务、等级和航区(线)航行作业;不穿着救生衣航行作业;非法载客载货等严重违法行为。我委将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交叉大检查,按照“四不两直”方式,采取明查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组分片区检查全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渔业船舶督查督导力度。
五、切实加强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汛期应急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公休期间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在岗到位,信息通畅,要坚持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抽查,严禁擅离职守,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要做到及时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全力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于迟报、漏报、瞒报和玩忽职守、贻误时机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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